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自動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 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已辦理稅務信息確認、身份信息報告,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簡稱經營主體)。?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可自愿申請納入本辦法管理。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三、《辦法》部分條款的說明
(一)關于適用范圍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中“強化經營主體信用管理”的要求,《辦法》適用范圍涵蓋除自然人以外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以下簡稱經營主體)自動納入《辦法》管理,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等;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可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包括事業單位、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等。為保持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連續性,保障社會相關主體運用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納稅人繳費人參與評價后,在存續期內自動納入《辦法》管理。
根據上述規定,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屬于其他類型納稅人繳費人,可自愿申請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