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的貨物沒有收款和開具銷售發票,補交增值稅及滯納金嗎
【問題】
我公司7月份發出的貨物,沒有收款、也沒有開發票,所以沒有申報繳納增值稅,9月份稅務局檢查,是否要補交增值稅及滯納金?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 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因而根據規定,該業務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未收到款項,即增值稅納稅義務沒有發生,因而不涉及增值稅及滯納金補交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