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方式銷售商品,企業所得稅處理應視同銷售嗎
【問題】
買一贈一方式銷售商品,企業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處理嗎?
【答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處理,即: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