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的金融商品轉讓的銷項稅,繳納增值稅時怎么結轉
【問題】
計提的金融商品轉讓的銷項稅,繳納增值稅時,是否要用“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結轉?
【答案】
財會「2016」22號: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但實際業務中,一般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是將本期發生的“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貸方數與“銷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合計數,減去“進項稅額”計算應交增值稅。所以建議通出“轉出未交增值稅”轉到“未交增值稅”,用“未交增值稅”科目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