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盜,要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嗎
【問題】
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盜、丟失還需要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嗎?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本公告自發布之日(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盜、丟失不需要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可在符合《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的報紙刊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