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取得財政票據,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
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取得商標局開具的財政票據,是否可以給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4項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上述財政票據屬于納稅人提供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