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發票的支出可否憑借收款憑證追補至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問題】
我公司食堂2017年度從個人手中購進蔬菜,當時未取得發票,當年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現在是否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規定,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貴公司2017年度發生的真實支出,憑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