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因資金緊張可否預繳達到70%,剩余部分下月繳納
【問題】
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需要交納1000萬,本月因資金緊張可否只交一部分保證預繳達到70%,剩余部分下月繳納?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如果企業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方法為按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或者按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計算出企業三季度企業所得稅應交納100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足額繳納1000萬元,如果不足額繳納,則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國稅函[2009]34號第三條規定的“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是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征繳入庫的規定,但是對于企業未足額繳納部分(即30%部分)沒有規定免收滯納金和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如果企業資金緊張三季度企業所得稅繳稅有困難,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