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租住房能否享受租房專項附加扣除
【問題】
員工合租住房能否享受租房專項附加扣除?
【答案】
根據國發〔2018〕41號對于住房租金的規定,要求個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個人如有配偶的,要求個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也沒有自有住房,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可享受住房租金的專項附加扣除。
因此,員工與其他人合租住房且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可以享受個稅的住房租金的專項附加扣除。
法規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規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