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繳納所得稅,具有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可否分攤分公司稅款
【問題】
總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時,分公司很小,也要分攤50%的稅款嗎?總公司具有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可以分攤分公司的稅款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第十六條 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辦法所稱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