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轉售電的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是否可以加計抵減
【問題】
物業公司轉售電的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是否可以加計抵減?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物業公司的主營業務物業服務屬于現代服務,且轉售電的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根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轉售電的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可以加計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