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預收貨款,設備生產工期超過1年的是否需要補繳增值稅
【問題】
我們銷售煤氣爐并提供安裝,去年9月預收了一部分貨款,估計設備生產加工的工期超過1年,當時沒有交增值稅,現在稅務檢查發現讓補繳增值稅,是否有依據?
【答案】
參考《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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