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多長
【問題】
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非商譽),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多長?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分析可知,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非商譽),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應大于等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