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涉及的房產稅如何免征
【問題】
企業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但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免征?
【答案】
根據《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規定:“一、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二、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中央企業名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發布,其他企業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去產能、調結構主管部門認定發布。認定部門應當及時將認定發布的企業名單(含停產停業、關閉時間)抄送同級財政和稅務部門。
各級認定部門應當每年核查名單內企業情況,將恢復生產經營、終止關閉注銷程序的企業名單及時通知財政和稅務部門。
三、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等留存備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但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尚未處理的,可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