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企業債與中介機構簽訂的承銷協議是否繳納印花稅
【問題】
企業發行企業債與中介機構簽訂的承銷協議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企業債的承銷協議不屬于上述列舉的憑證,印花稅只對列舉內的應稅憑證征稅,因此,企業債的承銷協議不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