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法》實施以后,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優惠政策還執行嗎
【問題】
《契稅法》實施以后,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優惠政策還執行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第四規定,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按原文件規定執行。涉及的文件及條款見附件1。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附件 1《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第11項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三條中關于契稅的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關于契稅政策”規定,(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并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條“關于實施范圍”規定,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契稅法》實施以后,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優惠政策還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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