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將自持的股份平價轉到合伙企業,是否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
【問題】
公司成立作為員工持股平臺的合伙企業,員工將自持的股份平價轉到合伙企業的,是否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所以,建議企業與稅務局溝通員工將持有的公司股權過戶到員工持股平臺,視同企業按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內部轉讓股權,以適用平價轉讓是價格偏低的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