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從合伙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法人股東從合伙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法人股東從合伙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因此,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