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發生費用沒有取得發票作了納稅調增,現在怎么處理
2020年和2019年發生費用,沒有取得發票作了納稅調增,2021年取得發票,可以在2021年納稅調減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所以,2019年與2020年發生的費用因為沒有發票納稅調增的,2021年取得發票的,要分別追補在2019年和2020年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