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府取得配套設施補助不繳納增值稅,能否開具不征稅的專票
房地產企業從政府取得配套設施補助不繳納增值稅,能否開具不征稅的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目前,分類編碼“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共包括16項內容,取得不征收增值稅的政府補助開具615 “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的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從政府取得配套設施補助不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不征稅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