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企業增資約定計入資本公積,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東對企業增資約定計入資本公積,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對企業增資約定計入資本公積,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