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計入開發成本還是稅金及附加
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計入開發成本還是稅金及附加?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二)項第3目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如果房地產企業不繳納土地使用稅,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影響開發產品本身的實體建造和銷售),因此,繳納土地使用稅并非使開發產品達到預定可銷售或可使用狀態的必要、合理的支出,不應計入“開發成本”中,而應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