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單位價值低于500萬元的辦公用車,能否一次性稅前扣除
房地產企業購入單位價值低于500萬元的辦公用車,能否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購入單位價值低于500萬元的辦公用車,可以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