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利用地下設施建造車庫如何確認所得稅的收入和成本
房地產企業利用地下設施建造的車庫如何確認所得稅的收入和成本?
參考2011年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的問題回復。
問:房地產企業利用地下設施修建了地下車庫,并將該車庫轉讓取得收入。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三條規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請問,文件中所稱“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是否指該車庫無論是否對外銷售,均一次性計入開發成本,待停車場出售時,一次性確認收入而不能結轉成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同時,該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在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中。
因此,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應計入開發成本,待停車場所出售時,一次性確認收入,同時不能再結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