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的房地產企業受政府委托代建安置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陜西省的房地產企業受政府委托代建安置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參考原陜西國稅發布的《營改增試點政策答疑(十一)》
問題1:某房地產公司受當地政府委托代建拆遷安置房,能否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通常情況下,代建房屋以委托方(政府或企業)名義進行立項,土地和后續報建手續均登記在委托方名下,受托方一般不墊付資金,而由委托方承擔全部建設費用。
房地產企業與委托方簽訂合同,受托進行房屋代建,在實際操作中還可能存在代為立項、墊付建設資金等情形。因此,房地產企業代建房屋應根據其實際從事的業務性質繳納增值稅。
①僅從事代建項目管理的,應就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費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房地產企業以自己名義立項、取得土地和后續報建手續建設房屋的,屬于自行開發房地產行為,項目完工移交委托方時,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③從事代建管理外,房地產企業為代建項目墊付全部或部分建設資金的,應就其取得的資金占用費(利息性質)的收入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