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開2017年發生的業務的發票,是否可以認證抵扣
如果供應商現在給我們公司補開2017年發生的業務的發票,是否可以認證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依據上述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取消了認證抵扣的期限,符合規定的發票都可以自銷勾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