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建造養豬場房屋用于養豬,是否繳納房產稅
農業企業在農村建造養豬場房屋用于養豬,養豬場用于養豬的房屋是否繳納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農業企業在農村建造養豬場房屋用于養豬,屬于農林牧漁業用地,根據上述規定,養豬場用于養豬的房屋免征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