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是否可以計入開發成本核算
房開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是否可以計入開發成本核算?
參考《關于印發<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13]17號)規定:“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企業一般設置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借款費用等成本項目。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費用、安置及動遷費用、回遷房建造費用等。
前期工程費,是指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政府許可規費、招標代理費、臨時設施費以及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咨詢論證費、籌建、場地通平等前期費用。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主體建筑的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及精裝修費等。
基礎設施建設費,是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訊、照明、有線電視、寬帶網絡、智能化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景觀環境工程費用等。
公共配套設施費,是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費用等。
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直接歸屬于成本核算對象的工程監理費、造價審核費、結算審核費、工程保險費等。為業主代扣代繳的公共維修基金等不得計入產品成本。
借款費用,是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
參考《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 22號)對“稅金及附加”科目的使用說明:“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依據上述規定來看,房開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不屬于開發成本的項目,應該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