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重組如何確定重組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第三條規定:“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十一條所稱重組業務完成當年,是指重組日所屬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
企業重組日的確定,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協議)或法院裁定書生效日為重組日。
2.股權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關聯企業之間發生股權收購,轉讓合同(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應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
3.資產收購,以轉讓合同(協議)生效且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為重組日。
4.合并,以合并合同(協議)生效、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且完成工商新設登記或變更登記日為重組日。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工商新設或變更登記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協議)生效且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為重組日。
5.分立,以分立合同(協議)生效、當事各方已進行會計處理且完成工商新設登記或變更登記日為重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