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分期收款,納稅人身份不同納稅時點不同!
企業和個人轉讓持有的股權,有溢價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實務中,企業和個人轉讓股權時協議或合同約定分期收款的情況,這種分期收取股權轉讓款的情況,所得稅納稅時點如何確定?是否所有納稅人的納稅時點都相同呢?下面我們一起看一看。

一、境內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股權的納稅時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因此,境內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股權的納稅時點,應為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一次性確認收入。

二、非居民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股權的納稅時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計算并扣繳應扣稅款。
因此,境內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股權的納稅時點,應為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計算并扣繳應扣稅款。

三、自然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股權的納稅時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自然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轉讓股權的納稅時點,沒有單獨予以明確,因此,實務中,納稅人可以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可否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計算并扣繳應扣個稅稅款。否則,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根據上述規定依法在次月15日內,一次性代扣代繳個稅或繳納個稅。
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