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第3目規定,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第一條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第二條規定,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