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分紅是否補繳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上述沒有規定不同稅率稅負的居民企業之間分紅需要補稅差,因此,母公司收到子公司分紅不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