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后再開紅字發票,購買方是否要將原發票退回給銷售方
答:如果是電子發票,購買方不需要將原發票退回給銷售方,如果是紙質發票,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24年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6號公布)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具紙質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廢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后作廢發票。開具紙質發票后,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當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并注明“紅沖”字樣后開具紅字發票。無法收回原發票全部聯次的,應當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