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合并全資子公司有關不動產和設備開票的問題
在近期的財稅會員咨詢答疑中,有會員咨詢:母公司把全資子公司吸收合并了,子公司的房產和設備并到母公司賬上,子公司應該如何給母公司開發票?
下面我們結合相關的政策規定來看一下。
01
有關不動產的增值稅規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02
有關設備的增值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在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過程中符合規定條件的,涉及的不動產和設備可以不征收增值稅。
03
關于開具發票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款規定:
(十一)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至今,編碼6開頭的“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的下設子目,對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已有16項:
因此,在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和設備選擇適用不征收增值稅的,可以按607“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和616“資產重組涉及的貨物” 開具不征稅發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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