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收入計算基數是否包含股息紅利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國稅函〔2010〕79號僅規定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收入計算基數包含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因此,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收入計算基數不包含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