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期間,公司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是否可以計入在建工程
答: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第九條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 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建設期間的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不是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必要支出,應該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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