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公司為A公司員工代發工資代交社保,個稅由哪方扣繳
答:《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602號)第三條規定,關于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明確,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法規,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將認定標準法規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屬于員工工資薪金的個稅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