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第4-6行、只能填寫匯總數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7 年版)>填報說明》規定:“A10701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納稅人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選擇填報不同行次,當納稅人使用《2021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或者使用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時,第 3 行‘(一)人員人工費用’、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費用’、第 16 行‘(三)折舊費用’、第 19 行‘(四)無形資產攤銷’、第 23 行‘(五)新產品設計費等’、第 28 行‘(六)其他相關費用’等行次下的明細行次無需填報,上述行次不執行規定的表內計算關系。”
因此,如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的“224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欄次選擇了“2021版”或“自行設計”,則無需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中的第4-6行、第8-15行等明細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