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擔保合同是否計提信用減值損失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二十一條 除下列各項外,企業應當將金融負債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
……
(三)不屬于本條(一)或(二)情形的財務擔保合同,以及不屬于本條(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企業作為此類金融負債發行方的,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依據本準則第八章所確定的損失準備金額以及初始確認金額扣除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關規定所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孰高進行計量。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下列項目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二)租賃應收款。
(三)合同資產。合同資產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定義的合同資產。
(四)企業發行的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外的貸款承諾和適用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三)規定的財務擔保合同。
損失準備,是指針對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計量的金融資產、租賃應收款和合同資產的預期信用損失計提的準備,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計量的金融資產的累計減值金額以及針對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的預期信用損失計提的準備。
根據上述規定,財務擔保合同應計提信用減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