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征個稅的福利費具體包括什么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上述規定的解釋是: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因此,個人所得稅法中免征個稅的福利費用是指發給職工個人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