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建設的物業用房讓小區物業公司辦公使用,是否交房產稅
答: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 號)第一條規定,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另參考《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等財產行為稅政策執行 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財稅[2015]93 號)規定,使用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房產進行物業管理、為小區業主服務的,不征收房產稅。
因此,開發商建設的物業用房如果是全體業主共有,讓小區物業公司辦公使用,不需要交房產稅。具體可以再跟主管稅局溝通確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