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民宅發生的水電費取得的發票抬頭為個人,可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租賃房屋發生的水電費如不能取得公司抬頭的發票,應以房主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