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企業出口海外倉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時是否報送收匯資料
答:《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出口退(免)稅操作指引》(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規定,原則上,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稅務機關按規定需要查驗收匯情況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收匯材料。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企業需在申報退(免)稅時同時報送收匯材料:
(1)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企業。
(2)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
(3)企業被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
上述收匯材料,具體是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對于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為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等憑證;出口貨物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為收匯,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對于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按照《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