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支出有何稅收優惠
問:(1)我們是高新技術企業,請我企業發生研究開發支出有何稅收優惠?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我企業新產品的開發支出,如何財務處理?
答:如發生開發支出并滿足資本化確認條件:
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00
貸:銀行存款等 100
該技術研發完成并形成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非專利技術 100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100
(3)計入開發成本的無形資產,可按150%扣除,如何財務處理?
答: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則屬于資本化支出,構成無形資產成本,應允許加計后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按照規定攤銷,也就是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從無形資產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壽命平均進行攤銷。 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將構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100%轉入無形資產,在規定的使用壽命內平均攤銷;待納稅申報時,再按年攤銷額的50%在稅前加計扣除,在納稅申報環節享受所得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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