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開具增值稅發票又開具建安發票算混合銷售嗎
問:A公司和B公司簽了銷售合同,做了100萬生意,開增值稅發票。后A公司又和B公司簽了一個工程合同,現在B公司要求A公司開具建安發票。問:A公司是否能到稅務局去代開建安發票?是否有混合銷售行為?
答:1、A公司與B公司簽定工程合同,可以到稅務機關開據建安發票。
2、混合銷售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即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做出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聯的從屬關系。工程合同與貨物銷售合同,是在不同的時點,針對不同的納稅人(或者同一納稅人)發生的應稅形為,不符合混合銷售的定義,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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