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自產產品是否享受退稅
問: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生產企業自產的產品,請問生產企業是否可以享受退稅?
答:根據下列規定,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需要取得外貿企業到其主管局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如果是有進出口經營權并辦理了退稅登記的生產型出口企業,正常辦理退稅即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除另有規定者外,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財稅字[1995]92號)文件規定: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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