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以前年度的納稅情況,補繳少納稅款,交滯納金嗎
【問題】
公司自查以前年度的納稅情況,補繳少納的稅款,是否需要交納滯納金?
【答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同時,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參考皖國稅發[2009]53號安徽省國稅稽查系統稅務檢查查前告知及自查自糾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對自查確認的應補稅款,由納稅人在自查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自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并按規定計算繳納滯納金,同時向主管國稅局稽查局報送自查情況報告、《分稅種分年度自查情況統計表》及相關完稅憑證復印件。
因此,公司自查以前年度的納稅情況,補繳少納的稅款的同時需要交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