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期內免費提供的部件是否要視同銷售交稅
【問題】
我公司是青島一家設備生產商,公司與國內客戶簽訂的合同一般會包括一年的質保期,在質保期內如部件出現問題會免費維修及更換,請問質保期內免費提供的部件是否要視同銷售交稅?
【答案】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三包"期內免費為客戶更換配件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青國稅函〔2005〕43號)規定,企業將"三包"配件直接或通過商業流通渠道提供給售后服務單位,并用于產品"三包"服務的,不論是否作價均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但以下三種情況除外:一、企業直接為客戶免費更換的"三包"配件;二、企業按照更換下來的"三包"舊配件的數量、品種、規格,在企業"三包"配件定額內免費發放的新配件;三、企業退回供貨商的屬于更換下來的企業 "三包"配件定額內的舊配件。
依據上述規定,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務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需再繳納增值稅,維修領用零件也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