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業務招待費計提基數
案例
某房地產公司2011年2月競得1萬平方米土地,進行商品房開發。2012年9月,該樓盤取得預售許可證并開始預售商品房,當年累計預售商品房4萬平方米,收取預售款24000萬元。2013年12月開發產品完工,當月銷售商品房1萬平方米,收取售房款6000萬元,結轉銷售完工商品房5萬平方米。企業賬務處理時,將上述兩項收入30000萬元記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2013年,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業務招待費180萬元。企業以30000萬元作為業務招待費收入基數,在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調增業務招待費超標部分72萬元,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稅務機關在對其申報進行審核后指出,企業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存在重復扣除問題,要求企業重新確定扣除基數并計算調整的業務招待費數額。
稅法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對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無論是銷售完工產品還是未完工產品所取得的收入,都確定為稅法上的銷售收入,并以此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中的收入基數,而企業財務處理上,將銷售未完工產品并不作為銷售收入,而是作為預收款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企業操作
根據上述規定,本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扣除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不可以結轉抵扣,該企業2012年的預收款24000萬元應作為2012年度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而不論當年是否發生業務招待費。2013年,企業在財務處理上確認了銷售收入30000萬元,但稅收上確認的當年度銷售收入為6000萬元,據此計算可以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30萬元(6000×5‰),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但開發產品完工會計核算轉銷售收入時,已作為計提基數的未完工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重復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