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款結轉收入不能重復計提“三費”
案情簡介:近日,南京地稅稽查部門的檢查人員在對某房產公司檢查中發現,該公司2013年度取得商品房預售款16000萬元,樓盤于2014年11月竣工,2013年收取的預售款16000萬元中12000萬元結轉銷售收入。該公司在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三費時,2013年將16000萬元計入基數,2014年度將結轉的12000萬元又作為銷售收入計提三費,存在重復計提的問題。對此,稅務機關做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和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的稅務決定。
稅務分析: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53號)第六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但開發產品完工會計核算轉銷售收入時,已作為計提基數的未完工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得重復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在此,提醒房地產企業的是,對于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但開發產品完工會計核算轉銷售收入時,已作為計提基數的預售款不得重復作為三費計提基數。